企業(yè)投資備案簡稱為(ODI),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(yè)(以下簡稱企業(yè))通過新設、
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(yè)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(yè)所有權、控制權、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
的行為。ODI許可備案根據(jù)投資金額大小、行業(yè)、國家等因素,分為備案制和核準制。
一般情況下非重大投資額或非敏感性投資適用備案制。對于敏感行業(yè)和敏感地區(qū)以及超過一定投資額的,
則需要發(fā)改委和商務部進行核準。
早些年ODI備案極其簡單去到現(xiàn)場就能申請,但隨著國家對外匯出境的管制使得ODI備案變得極難,
原因是為了遏制轉移資產到海外瞎搞,嚴格的審核制度篩掉了一大批不真實投資的企業(yè),
留下的都是貨真價實的對外投資企業(yè)。具體請參考:
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。
odi境外投資法律依據(jù):
37號文是的全名《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或返程投資》通常用于個
人名義向境外的投資。
其中主要的目的是這兩個:
1.解決境內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規(guī)性
2,解決境外投資和融資的返程合規(guī)性另外,37號文還強調了關于特殊目的公司權益激勵的相關問題。
當持有特殊目公司的股權或者期權時,在行權之前也需要去外匯局進行登記。ODI備案是指境外投資備
案具體的英文是:OverseasDirectInvestment,境外投資及其備案過程可通俗描述為:
國內企業(yè)對外投資取得國外企業(yè)的所有權、控制權、經營管理權,應當按照商務部和發(fā)改委的要求
進行ODI備案/核準;通過ODI備案/核準后,人民幣資金可換成外匯并出境進行投資,而投資所得外匯亦
可順利入境。
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法律依據(jù)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,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(yè)(以下簡稱企業(yè))通過新設、
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(yè)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(yè)所有權、控制權、經營管理權及其他
權益的行為。
第四條 企業(yè)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:
(一)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、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,
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(guī);
(二)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(地區(qū))關系;
(三)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、協(xié)定;(四)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
產品和技術。